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
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与***、***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截止2019年11月19日的借款本金216600.28元、期内利息4655.33元、罚息95.67元、复利100.29元,合计221451.57元,并以221255.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后再上浮50%从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由贵州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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