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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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 大理市汇祥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8830.02元,扣除之前垫付的7819.46元,实际再支付人民币11010.56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14.29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云L×××××号和云L×××××号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428.5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大理市汇祥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