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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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海东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理泽华商贸有限公司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理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海东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36,00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大理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海东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5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大理泽华商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大理海东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持有的40%、***持有的60%被告大理泽华商贸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大理海东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权额112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位于大理XX区仓储用地(产权编号为大国用2015第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大理海东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8元,由被告大理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