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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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天城屋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3月12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77,306.39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及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负担351元,由被告***负担3,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