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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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理市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翰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市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8,450元,以及该款项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4.35%×1.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大理市建平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大理翰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