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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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6,133.69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大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7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