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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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水县双村景鹏混凝土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保全价值以16382.5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184元,申请人吉水县双村景鹏混凝土加工厂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