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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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1691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316913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93121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7元,减半收取计446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