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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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宏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四平市晟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平市晟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平市宏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4,350元,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10月21日的借款利息135,502元,本息共计639,852元。剩余利息按照本金504,350元,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 二、被告***承担第一判项的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8元,减半收取5,099元,保全费3,719元,由被告四平市晟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