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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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南口***蔬菜店货款4725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南口***蔬菜店逾期付款利息(以4725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