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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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莱芜连云水泥有限公司 阿巴嘎旗连云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为一审被告阿巴嘎旗连云建材有限公司(原锡林浩特大陆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哈某熟料运费34861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给付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79元,减半收取3339.5元,由一审被告锡林浩特大陆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29.00元,由被上诉人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