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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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丰担保有限公司 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吉林省国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50,000元、利息2,784,870元并自2019年9月4日起以14,5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92%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时止; 二、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原告吉林省国丰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通化县快大茂镇赤柏松村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9-7-50,建筑面积7066.41平方米,不动产证号为房权证通县字第48638号、抵押权证为吉(2017)通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26号房屋依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5,000,000元范围内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三、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省国丰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8,500元; 四、驳回原告吉林省国丰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3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