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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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吴江丽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剩余本金68,548.4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0年12月14日的利息790.48元,逾期利息126.65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以贷款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47%计算,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若被告***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车牌号为“皖CWXXXX”、车架号为“LSGAR5AL6JH139041”的车辆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6.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8.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