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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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社旗县郝寨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社旗县郝寨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269.98元、至2019年11月8日的利息53943.76元及2019年11月9日之后的利息,2019年11月9日之后利息以66269.98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由被告社旗县郝寨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