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社旗县郝寨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社旗县郝寨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269.98元、至2019年11月8日的利息53943.76元及2019年11月9日之后的利息,2019年11月9日之后利息以66269.98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由被告社旗县郝寨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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