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市支行借款本金9889.62元及利息(利息以9889.62元为基数,正常借期内利息按月利率8.25‰计算,逾期的利息按照正常借期内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