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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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36元,由被告***、被告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