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7231.68元; 驳回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89.79元(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8582.34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9.89元,被告***负担2169.9元。本院多收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692.5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889.79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