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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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编号为2018年(抚顺营业银承)字0004号《汇票承兑合同》项下垫款本金51893366.09元; 二、被告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垫款本金51893366.09元的利息(其中垫款本金9968091.09元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垫款清偿之日止,垫款本金41925275元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垫款清偿之日止,以垫款余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利息); 三、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未能在本判决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有权对***持有的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4950万人民币、质权登记编号A2104032018000838)、***持有的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50万人民币、质权登记编号A210403201800083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同益投资有限公司、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锦州同益嘉合储运有限公司、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辽宁恒信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志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恒盛船务有限公司、天津老舵手海运有限公司、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