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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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南丹县石油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仲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拆除在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河池石油分公司土地权属范围内所搭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围墙、简易棚房等建筑物及附属物,并将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归还给原告; 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河池石油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唐仲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