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源市麒鸣生物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 松下压缩机(大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源市麒鸣生物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工程款1033211.00元及违约金25757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0元,减半收取计8210元,由被告辽源市麒鸣生物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