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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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虹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 白山市江源区虹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虹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虹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钩机租赁费50,000元。 二、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虹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虹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虹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白山市江源区虹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岩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