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万华矿业有限公司和顺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白山市万华矿业有限公司和顺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支付辛成辉的停尸费1254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6元(***已交纳),由***负担1828元,由***、***、白山市万华矿业有限公司和顺煤矿负担28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