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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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 白城宏达农机物流园有限公司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元宁丰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股份(现占比3%)及相应的股权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增资、分红等)。冻结限额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股权、股息及红利等,在冻结额度内,非经本院许可,不得退股、转让、赠与、抵押或者放弃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 二、查封白城宏达农机物流园有限公司位于白城市洮白一级公路188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证号2018白城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如确需转让、抵押,则必须经本院书面同意,并向本院提存相应价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