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
西双版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62335.04元、利息1075.37元(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止),并承担自2019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利率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西双版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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