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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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弘盛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12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