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案号 -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保64号

申请人张井峰与被申请人何丰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井峰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8日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何丰丹名下的价值26000元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冻结了何丰丹名下存款28166.74元。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1)吉2403执保64号申请人张井峰与被申请人何丰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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