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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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3执保64号 申请人张井峰与被申请人何丰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井峰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8日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何丰丹名下的价值26000元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冻结了何丰丹名下存款28166.74元。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1)吉2403执保64号申请人张井峰与被申请人何丰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