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秋云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宏昊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望福机械维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望福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欠款554,794.88元、违约金10万元; 二、被告上海宏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秋云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王雪洪(别名王旭洪)、被告马秋云(别名马晓秋)、被告***对上述被告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7元,保全费3,79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701元,由被告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马秋云、上海宏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秋云建材有限公司、***、王雪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