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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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7501执51号 移送执行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吉林省汪清县复兴镇。 关于***罚金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8)吉75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处理没收油锯一台,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没收油锯价值50元,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2018)吉75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没收油锯,上缴国库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5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邱新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