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7501执51号

移送执行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吉林省汪清县复兴镇。

关于***罚金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8)吉75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处理没收油锯一台,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没收油锯价值50元,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2018)吉75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没收油锯,上缴国库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5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邱新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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