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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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大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767,225.14元; 二、被告上海大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597,957.93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以3,169,267.21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66元,由原告上海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3,128元、由被告上海大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938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大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审价费176,35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