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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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 立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签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6,263,239元; 三、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以工程款6,483,239元为基数;2016年10月24日一日,以工程款6,383,239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6,263,239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5%计算); 四、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合同价1,2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五、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预付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预付款1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扣除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以1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支付预付款180万元的利息); 六、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合同价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扣除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以合同价1,200万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七、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16年4月20日上报的工程计量1,325,016元×70%即927,511.2元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2016年5月20日上报的工程计量3,716,498元×70%即2,601,548.60元基数,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2016年6月20日上报的工程计量448,056元×70%即313,639.20元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扣除原告已计入工程总价款的以927,511.2元(2016年4月进度款)基数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2,601,548.60元(2016年5月进度款)基数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八、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合同价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合同价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以合同价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扣除原告已计入工程总价款的以合同价1,200万元为基数,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九、驳回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42元,由被告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