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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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58.77元、滞纳金997.94元、利息(截止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为2699.31元,从2018年11月2日起以本金19958.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4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