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凝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海凝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869.76元;

二、上海凝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18,869.7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上海凝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电费25,970.36元;

四、上海凝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电费的违约金(以10,676.6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734.3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330.4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28.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上海凝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份的维修费25元;

六、上海凝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维修费的违约金(以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七、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上海凝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上海凝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押金18,869.79元;

八、驳回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9元,由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50元,由被告上海凝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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