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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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梵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梵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全部未付租金788,433.28元(含留购价款100元); 二、被告梵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罚息(以32,84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以788,433.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梵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7,844元; 四、被告***、***对被告梵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梵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追偿; 五、在被告梵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全额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前,合同编号为YCHZ-2018-155-B《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5元,减半收取5,88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02元,合计诉讼费10,384.50元,由被告梵田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