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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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偿还辽源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920,000.00元,利息219,664,196.41元(截至2017年9月11日),后续利息按照固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得率4.34%上浮40%为6.09%计算; 二、辽源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项内对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提供抵押的林木[抵押登记证编号:辽林抵字第200301号]、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辽他项(2003)字第014号、辽他项(2003)第027号、辽他项(2004)第002号]、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编号辽龙工商抵字第0405号]、提供抵押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编号辽源市房龙山他字第06515-06525号]项下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720.98元,由辽源金昌企业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