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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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名下的交通银行青岛水清沟支行372×××11账号内银行存款45万元。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