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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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白银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律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票号为1302871058012201801024XX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500000元,其他费用77276元,共计5772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3元,由被告白银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律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律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