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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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81017.73元、分期手续费9399.58元、利息31066.9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日,此后以181017.73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5)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担673元,被告***负担215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2),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2157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