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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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鸡福乐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鸡福乐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归还原告***借款借款34109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被告宝鸡福乐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