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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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6222××××2395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6228××××0971的存款(总额以44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