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宝鸡高星奶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宝鸡高星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第三人陕西省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人民币1060000元农机专项补贴资金。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宝鸡高星奶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0000元,并支付以3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0年6月24日期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在原告(反诉被告)宝鸡高星奶业有限公司处自行拆除已安装设备及自行提取剩余货物(以双方2017年7月12日确认的杨常怀现场情况2*24并列载明的清单为准),原告(反诉被告)宝鸡高星奶业有限公司应予协助。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宝鸡高星奶业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1770元,由原告宝鸡高星奶业有限公司负担4740元、被告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0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上海双益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