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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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2244.2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7881.01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支付***保险理赔款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计1638.5元,由原告***负担316.5元,被告***负担613.5元,被告***负担416.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92元。负有承担诉讼费义务的当事人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