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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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联出版社有限公司 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文联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使用作品《一把小提琴的价值》的侵权图书《机遇创造成功》(ISBN:978-7-5059-6706-9); 二、被告中国文联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中国文联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10元,中国文联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国文联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