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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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高清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损失63287.67元。 如果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08元(北京高清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高清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3541元(已交纳),由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