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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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东阳市横店镇南江名郡51幢201室房屋的书房管道、厨房外墙恢复原状。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2000元、鉴定费1095元。 三、被告***在陈兴妹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元,由原告***、***承担675元,由被告***、***承担308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3436元,被告***、***承担1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