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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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5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0元(上诉人***已预交17350元,上诉人***已预交880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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