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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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5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0元(上诉人***已预交17350元,上诉人***已预交880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