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顺东方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安顺龙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016)黔04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及后续恢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逾期不提起诉讼,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