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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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湛江市京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 湛江永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是被告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50%股权; 二、被告***在被告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5%的股权为原告***所有,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在被告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7.5%的股权为原告***所有,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 四、被告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将原告***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被告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五、原告***与被告***在前述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十日内前往被告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将原告***在被告防城港市湛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质押给被告***;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8300元,被告***负担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