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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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2563.52元。 二、被告方城县公安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7436.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鉴定费9000元,共计14800元,原告***、***、***、***负担5400元,被告***负担333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方城县公安医院负担5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