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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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南锐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4101号 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南锐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志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山,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鲍连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阮健 人民陪审员闫月琴 人民陪审员陈恺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薛泓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