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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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限额14000000元。(财产线索:1.中国农业银行厦门保税港支行,账号6228××××3578;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泰县上马营业所,账号×××97;3.中国银行厦门集美支行,账号6216××××8978)。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